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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偿还是什么意思 国债偿还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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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偿还是什么意思 国债偿还资金来源

时间:2024-08-02 14:47 来源:币百科
导读:什么是国债偿还? 国债偿还是指政府按照约定,对到期国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它是国债运行的终点。 国债偿还资金来源有哪些? 国债无论采用哪种偿还方式,都必须有一定的资

什么是国债偿还?

国债偿还是指政府按照约定,对到期国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它是国债运行的终点。

国债偿还资金来源有哪些?

国债无论采用哪种偿还方式,都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经常性预算收入

它是指在经常性预算中用经常性预算收入安排当年应偿债务支出。由于税收是经常性预算收人的主要来源,以前发行的到期国债,要用现在的税收来偿还,现在发行的国债,需用以后征收的税收来偿还,因此,国债资金的实质是变相的税收,即延期的税收。偿债资金以经常性预算收入为来源,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国债按期偿还,但因各年应偿债务量不同,甚至会出现骤增骤减的情况,很有可能影响经常性支出的稳定性,从而打破经常性预算的收支平衡。这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稳定履行不利。

2、预算盈余

它是指政府用上年预算收支的结余部分来偿还国债的本息。结余多,则偿债也多;结余少,则偿债也少。如果预算执行无结余只好不偿还。可见,这种偿债资金来源很难保证国债偿还计划的顺利完成。上年预算有否有盈余事先是不能确定的,且盈余数与国债偿还数也不一定一致。因此,用预算盈余偿还国债一般只适用于通过购销法偿还永久国债。况且从各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预算支出不断增加,预算有盈余者不多,即使有些盈余,也难以偿还规模不断扩大的国债数量。所以,从根本上说,预算盈余充其量只能作为偿还国债的一部分资金来源,而不能成为主要来源。

3、举借新债

它是指政府通过发行新国债来替换旧国债。以新债收入作为偿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往往是政府在财政拮据时使用。采用这种方法能够推迟政府的实际偿还时间,还有可能增加债务余额,延缓偿债负担,暂时度过偿债高峰。但是,它很难减轻债务,同时需要有良好的债信和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等社会经济环境。如债信不高,则要以较高的利息支付作为以新换旧的代价,从而加重未来的财政负担。

4、偿债基金

它是指政府预算设置一种专项基金,专门用以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笔专款设立基金,交由特定机关管理,专作偿债之用,而且在国债未还清之前,每年的预算拨款不能减少,以期逐年减少债务。设置偿债基金偿还国债,虽然操作程序复杂些,但却为偿还债务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以平衡各年度还债负担,使还债带有计划性和节奏性。从表面上看,设置偿债基金可能减少一定时期国家预算可以直接支配的收人,但是如果把国债发行当作一个较长时期的财政政策,从长远的角度看,偿还国债每年都会发生,偿债基金可以起到均衡偿还的作用。如果偿债基金有结余,国家可以在短期内暂时有偿使用它们而不会使之闲置,从而建立起一种以债养债的机制。随着我国国债运用的长期化和债务累计额的逐年增长以及复式预算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立偿债基金制度将成为必要和可能。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主要通过举借新债来偿付旧债,虽然这种方法也基本上为各国所采用,但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导致了国债规模过快膨胀,从而使财政陷入了“本息偿付一债务规模扩大一本息偿付”的恶性循环。

以借新债还旧债为主、同时尝试其他偿债资金来源,是我国国债资金来源未来改革的方向,这一点在理论界已基本达成共识。除借新还旧外,可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1)预算内列支,即将国债的利息列入财政的经常性预算,这是控制国债规模的重要途径,我国从2000年开始已经这样做。

(2)偿债基金,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的财政资金转入偿债基金,以此来偿还一部分到期国债的本金,1999年我国曾作过这方面的尝试。

(3)国有资产转让收入,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以及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国有企业将会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这种资金来源可能更具有实际意义。

国家债务违约的后果是什么?

国家债务违约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主权债务评级被下调,债券价格下降,收益率提高,也就是今后该国的融资成本会飞涨,最终政府无法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应对政府支出,可能会导致更加紧缩的财政政策,降低经济增速和产出增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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